2016年我省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生按照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学校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取暖费等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同时,取消对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的奖补政策。

  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两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另外,高校、林场林区等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机制,与所在地区同步完善,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